添加日期:2010年4月12日 阅读:869
腰椎间盘突出症的基本疗法有手术疗法、保守疗法和介入疗法。在介入疗法中,药物化学溶解法*具代表性,该疗法应用于临床已有30年历史。其基本设想是用化学药物与椎间盘组织发生反应,使椎间盘中压迫神经的组织溶解、吸收、排出,而解除神经压迫,消除症状。*初的溶解用药是木瓜酶等,因其副作用大而被淘汰。60年代美国学者提出用胶原酶注射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我国于1973年也开始了胶原酶制剂基础药理研究,后来的研究证实,胶原酶在生理酸碱度和温度下,能特异性地水解**胶原蛋白的三维螺旋结构。而胶原蛋白为人体的主要结构蛋白,在腰椎间盘中约占纤维环干重的50%,占髓核干重的20-30%。当腰椎间盘突出时,椎间盘中的水分含量下降,胶原含量增加。胶原酶溶解髓核具有较强的选择性,它只溶解以胶原蛋白为主的髓核部分,*终产物被血浆中和吸收,从而使椎间盘的体积逐渐缩小,减轻或解除对神经组织的刺激和压迫。但它不会溶解神经根及其附近的正常结构,具有较大的安全性。在动物实验和人体标本中均可观察到,椎间盘在胶原酶的作用下,变成糊状或渣状。该疗法具有以下优点:
1、局麻进行,操作简单,仅需10-15分钟,对人体安全、**、无不良反应;
2、疗效较好,优良率达77%;
3、不会引起硬膜外的纤维化和瘢痕化,而硬膜外瘢痕形成是手术治疗的主要并发症。
但胶原酶溶解术的疗效不是**的,其优良率为77%,10年后反复率为23%,因此,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其基本适应症为:
1、经临床和影象学确诊为侧型和外侧型的腰椎间盘突出症,经三个月正规保守治疗无效;
2、手术失败或反复;
3、经皮切吸不全者。
下列为胶原酶溶解的禁忌症:
1、合并腰椎管狭窄者;
2、患者腰椎间盘突出钙化,游离型、脱垂型、死骨型者;
3、马尾神经综合征,表现为二便障碍及机能障碍者;
4、糖尿病、肿瘤、精神病、神经官能症及严重的器质性疾病及药物过敏者;
5、孕妇及14岁以下儿童。
责任编辑:小季 WWW.1168.TV 2010-4-12 11: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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