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日期:2010年6月30日 阅读:670
在卖方市场条件下,总供给小于总需求,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只要仿效别人的生产和营销做法就能获利。而在买方市场条件下,由于总供给大于总需求,因而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如果仅仅是仿效别人的生产和营销则难以成功。只有走创新之路,形成自己的营销特色,才能真正得以生存与发展,律师也不例外。
所以营销既是一种无奈,更是一种必然。
三、营销是竞争的必然
2006年,在太原举行的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上专门开设了一个“营销策略分论坛”,期间来自国内**律师对这个分论坛提出了这样的疑问:“律师需要营销吗?”此后,笔者与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同行的交流中,经常会听到这样的声音:“我是律师,怎么可以向当事人推销自己?”言下之意,律师营销正如法院的法官去跟当事人拉案源一样荒唐,有一种被“脱光了衣服”的感觉。
也许他们真的不需要营销,也没经历过营销,他们在法律服务处于买方市场时就积累了一切。但是,这只代表过去,只代表已经功成名就的一部分律师,不代表所有的律师,尤其是不能代表在生存的困境中挣扎的律师后来者。
去年,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作了综合调查,从《律师营销调查报告》的结果看:
1、我国律师并不接受完全商业化的倾向,秉持着律师维护法治与正义的职业理想,但在具体实践中,仍表现出了其商业化的一面。
2、绝大多数律师并不认可自己是商人,但大部分律师都认同了*具商业性的行为——律师营销的正当性,认同律师营销的进步意义和对法治进程的积极作用。
3、律师营销与一般商业营销有着不同的地方,一方面,律师在营销中需要进一步打破思维上的障碍,拓展营销的思路,另一方面律师营销方式也需要考虑到律师行业的职业理想和在公众的社会定位,在借鉴一般商业营销的方法与理念时进行必要的调整。
4、由于我国律师的实际组织形式仍然是以比较松散的合伙制为主,律师个人在开拓业务和办理案件中具有比较突出的地位。但调查结果表明,许多律师仍希望由律师事务所来从事营销工作。
总的结论是:目前我国律师行业已经普遍接受营销,但营销方法与理论仍处于起步阶段。
以上结论与中国律师业的现状是基本相符的,由于实践的探索不够,理论的研究自然就会显得苍白。但是,严峻的现实摆在面前,律师业的营销是一种必然。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无论是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将会大大地得以丰富。
笔者也是半路出家,在实践的道路上一步步地被逼上营销之路,由于长期对企业风险管理的研究,也不得不涉猎到企业的文化、品牌、营销管理等,加之这么多年的学习和探求,尤其是在与国内知名企业家、营销**、品牌**以及管理传播界的朋友不断的交流和沟通中,在与国内同行不断的交流学习中,逐步积累了一些的营销感悟和心得。在此,笔者将其行之以文,律师同行们一起交流和分享。如果能对律师同行一些帮助,将是我极大的荣幸和快乐。
责任编辑:小季 WWW.1168.TV 2010-6-30 9: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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