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日期:2011年6月17日 阅读:690
比较试验结果表明,没有一种蚊香对人体完全**。**为此提醒消费者节制使用蚊香类产品,有婴幼儿或孕妇的家庭不应使用蚊香等杀虫剂。 两种蚊香“时长”未达国标
国家标准中规定“连续燃点时间≥7小时,中途不得熄灭”。河北省蠡县冀蠡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蚊敌”牌5双盘无烟黑蚊香样品,连续燃点时间明示为9小时,实测为5小时10分钟。天津阿斯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安速”牌净含量42毫升电热蚊香液样品,未到明示使用时间时药液耗尽,无法进行药效试验。该产品明示使用时间720小时,实际使用672 小时药液就已耗尽,未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四种蚊香虚标“成分”
本次比较试验中有4个样品存在有效成分含量不足或以其他农药冒充包装明示农药的问题,包括电热蚊香液1个,盘式蚊香3个。其中有两个样品有效成分含量实测值低于明示值,分别是:江苏庄臣同大有限公司生产的“全**”牌45毫升×2瓶电热蚊香液;安徽正峰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春蛙”牌10单盘装蚊香。
两个样品明示的有效成分未检出,分别是:晋江金童蚊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童”牌净含量为175克5双盘无烟蚊香,以及河北省蠡县冀蠡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蚊敌”牌5双盘无烟黑蚊香。
一种双盘无烟蚊香无标示
本次比较试验中,“蚊敌”牌5双盘无烟黑蚊香的标志中无产品执行的标准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产品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没有完全**蚊香
市消协建议消费者,应节制使用蚊香类产品,能不用时尽量不用,因为没有一种蚊香是对人完全**的。消费者如果条件允许,应尽量使用电蚊香片或液体蚊香,因为这两种蚊香是药液直接散发,不用借助辅助材料的燃烧,不会因燃烧不充分产生其他有害物质。
责任编辑:李振楠 WWW.1168.TV 2011-6-17 14: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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