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控烟公约5年仅得37.3分 7亿人吸二手烟

    添加日期:2011年1月7日 阅读:668

        昨天上午,中国疾控中心等部门联合发布名为《控烟与中国未来》的评估报告,称履约五年来,中国控烟效果微弱,吸烟率居高不下,室内公共场所禁烟仍遥不可及。目前,全国仍有3亿以上烟民,遭受二手烟危害的人群更是高达7.38亿。
        2003年,中国政府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成为全球第77个签约国。2006年1月9日,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按照约定,五年后,也就是今年的1月9日,我国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中,应该实现完全无烟。
        按照《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提出的5个控烟关键政策和10项烟草控制指标,**评估,中国控烟履约的绩效综合得分,仅为37.3分。
        来自多方面调查得出的评估数据显示:在履约五年后,中国多城市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内,过去30天有人吸烟的比例分别达到63.3%和72.7%;六成受访烟民认为现有烟草包装上“吸烟有害健康”的小字,很难让自己有戒烟念头;1.5亿吸烟者购买5元一盒或更低价位的卷烟,烟草税提高却未提烟价,烟草消费难以遏制。
        评估报告主编之一、中国疾控中心副主任杨功焕介绍,2005年,中国人群归因于吸烟、烟草使用的死亡已经达到120万人,据估计,2030年烟草归因死亡人数估计占40岁以上人口死亡人数的四分之一,超过300万人。
        ■ **建言
        “中国卷烟调价空间很大”
        有观点认为,烟草行业是利税大户,控烟不利于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评估报告主编、中国疾控中心副主任、控烟办主任杨功焕认为,吸烟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吸烟导致的生产力损失正在逐年增加,而且增加幅度持续扩大。综合效益分析表明,烟草行业带来的净效益已是负值。
        此外,人群对烟草需求的变化需要一个较长期限。根据测算,未来30年,中国吸烟人数将维持相当规模。这意味着烟草行业有充分时间进行转产和多元化经营,实现从“健康危害型”产业向“健康友好型”产业转变。
        对于烟草税,杨功焕认为,控烟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利用经济手段,抑制烟草消费需求。世界其他国家的控烟实践表明,提高烟草税,卷烟价格上涨,可有效降低烟草消费量。
        他介绍说,中国烟草的税价之间没有明显关联,存在加税不加价的现象。卷烟零售价几乎没有变化,也就无从影响吸烟者的吸烟行为。与此同时,调查显示,我国50%的吸烟者购买5元/盒或者更低价位的卷烟,每百盒卷烟的花费仅占2009年人均GDP的2%。这说明中国大多数吸烟者的卷烟花费还处于很低水平,卷烟调价空间很大。因此,需要建立“价税联动”机制,切实抑制私人烟草消费需求的同时,增加税收。
        “控烟应纳入十二五规划”
        针对履约无力现状,控烟评估报告的另一位主编、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胡鞍钢昨日向政府建言:“应将全面控烟目标正式纳入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
        胡鞍钢已多次在公众场合上提出上述建议,他认为,烟草经济属于典型的健康危害型经济,而从健康危害型经济转向健康友好型经济,符合未来五年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主线”。
        “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加强公共安全建设’,对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作用短时间见效。”杨功焕提出,如果“十二五”规划中能提出全面控烟的目标,也将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而且,“全面控烟、保障人民健康,是典型的基本公共服务,需要政府有效及时提供。”
        ■ 报告要点
        1 戒烟建议缺失
        评估报告称,对所有过去12个月曾就诊的吸烟者,询问他们,“看病时,医生是否询问他们的吸烟行为,并是否劝告他们戒烟”。结果6成人称,医生没有询问他们是否吸烟;将近7成的烟民,也没有得到医生的戒烟建议。
        另外,超过9成的受访烟民称,自己尝试戒烟时,没有得到任何援助,更未接受过戒烟治疗,因此复吸的比例非常高。
        2 危害警示不强
        调查表明,过去30天,虽然逾8成的吸烟者在我国烟盒包装上看到过“吸烟有害健康”的健康警示语,但其中六成吸烟者称,那行小字不会让他们想到具体的吸烟危害,也不会因此产生戒烟打算。
        3 烟草广告过多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明确提出,遏制烟草危害的一个关键要素,是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活动。然而,我国的调查显示,过去30天,有近20%的受访者,看到了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活动,其中八成是直接看到烟草广告,这些广告主要来自电视、路牌和互联网。

            责任编辑:陈江涛    WWW.1168.TV    2011-1-7 10:50:17

    文章来源: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的所有作品,均为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1168医药招商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http://www.1168.tv”。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1168医药招商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邮箱:2817276005@qq.com。

本文标签:
版权所有 1168医药保健品招商网-WWW.1168.TV Copyright © 2008-2025 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证书编号 (粤)-经营性-2014-0016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4090958号公网安备粤公网安备 44011102000390号
1168医药保健品招商网专业提供:医药等产品信息的网站招商平台,打造中国成交率最高的网络医药招商网站→返回顶部←
本网站只提供信息交流服务,不提供任何药品销售服务,不对交易过程担负任何法律责任,请交易双方谨慎交易,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