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日期:2012年9月10日 阅读:780
根据沈阳市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参保人员获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不需要个人垫付,承担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基本医保支付达到年*高支付限额后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时,基本医保规定的各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乙类药品及部分诊疗项目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均降低50%,相关医疗费用由承担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按85%比例给予赔付,年*高赔付限额为10万元。
患肺动脉高压症且长期使用某类昂贵药物治疗的人群,原来自费购药部分的费用,也可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给予专项补偿,补偿比例为70%,年度*高补偿限额为5万元(不含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的10万元),其他特殊病种和重大疾病的补偿办法另行制定。该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相关参保业务从今年9月1日开始办理。
责任编辑:刘益宏 WWW.1168.TV 2012-9-10 9: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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