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职业不能有职业病

    添加日期:2012年6月19日 阅读:565

        可是张海超就诊的上述国家三级甲等医院并不能在出具的诊断结论中写明他“罹患尘肺”,因为这些医院都不是国家法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因此只能用“疑似尘肺”和“不排除尘肺”等表述,因而也不能进行相关治疗。
        张海超从北京回来后,想去具备资格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就诊,但张海超曾经就职的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拒绝出具诊断所需的材料。在历经了多次上访甚至和振东公司发生冲突后,张海超才得以在郑州职防所进行诊断。但让他难以接受的是,诊断结果却是“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建议进行肺结核诊治。
        按照现行法规,郑州职业病防治所的诊断才是具有效力的,负责协调的新密市信访局和用人单位振东公司也只认同郑州职防所的诊断结果,因此张海超索赔无门。
        “按照肺结核肯定治不好,难道我就这样等死了?”张海超不愿死得不明不白,*终只能以“开胸验肺”的方式进行验肺,为自己证明。消息传出后,舆论一片震惊,一个农民工为维权不得不动手术开胸求****,让人无奈又心酸。
        为何一定要证明自己患职业病?
        很多对职业病一知半解的人想知道,张海超为何一定要证明自己罹患职业病?难道仅仅是为了享受工伤待遇吗?发现自己身患尘肺病的时候,张海超已经离开振东公司很久了,即便诊断出他患尘肺,振东公司还要负责任吗?
        原因很简单:划归为职业病就意味着可以受到国家在经济、医疗等多方面的法定保护。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职业病病人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另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后的用人单位承担;*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如果无法确认自己是职业病,张海超则无法享受以上待遇和保护。

            责任编辑:刘益宏    WWW.1168.TV    2012-6-19 9: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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