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保监管升级!药店、执业药师均受处分

    添加日期:2019年4月12日 阅读:1158

    药店注意,骗保监管再一次升级,药店合谋参保人骗保,药店与执业药师都将受到重处。

    除此外,医保卡变身购物卡一类骗保行为,已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重点整治。

    11日,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文件中再一次升级骗保监管力度,药店和执业药师如参与协同骗保,将受到重处!

    定点医药机构规定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履行医疗保障管理规定和协议约定;

    (二)按要求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监管所需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向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出具医药费用详细单据及相关资料;

    (四)核验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做到人证相符;

    (五)对涉嫌欺诈、骗保的行为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六)不得伪造变造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药品和医疗器械出入库记录、财务账目等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七)医疗保障管理的其他规定。

    对执业药师作出规定

    纳入协议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含可单独执业的助理执业医师)及药师、定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提供医疗保障医药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医疗保障管理规定和协议约定提供医药服务;

    (二)医疗保障协议医师药师管理规定;

    (三)不得伪造变造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药品和医疗器械出入库记录、财务账目等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四)医疗保障管理的其他规定。

    除了对药店和执业药师均作出规定外,文件中同时对违约责任做了界定。

    药店骗保,解除定点协议

    第二十六条【违约处理】对于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不合理医疗行为、虚构医疗服务或其他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经办机构应当依据签订的服务协议,给予警示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拨付、暂停科室结算、暂停医(药)师服务资格、中止医药机构联网结算、暂停医药机构定点协议直至解除协议。

    经办机构未按服务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定点医药机构可以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经办机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纳入失信名单,构成犯罪追究刑责

    第二十七条【违法违规处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违法违规情形有权作出以下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责令经办机构中止或解除医(药)师服务资格、责令经办机构中止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移送有关行政部门。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违规情形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业(经营)许可证、吊销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对违法违规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情节轻重,处违法数额2-5倍罚款

    根据申报项目、金额与真实服务差别、瞒报信息次数,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相关部门给予警示约谈,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退回医疗保障基金后,视情节轻重,并处违法数额2-5倍罚款。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解除医(药)师服务资格,不再具有申请医保定点资格,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并处违法数额五倍罚款:

    (一)定点医药机构故意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虚假信息的;

    (二)组织、教唆他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违法数额特别巨大的;

    (四)6个月内再次发生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特别严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租借医保卡与伪造信息,一样受罚

    文件中第三十二条提到: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将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出租(借)给他人或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暂停其联网结算待遇不超过12个月,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同时,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伪造变造票据、处方、病历等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暂停其联网结算待遇不超过12个月,并处违法数额五倍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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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小刚 WWW.1168.TV 2019-4-12 16: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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