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改袭来,带金销售死亡第*步

    添加日期:2018年5月3日 阅读:1605

    费用营销在之前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是整个销售行业里的“特色”,但在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政策和规范开始打压这个现象,那么是否有一项政策,能彻底斩断此类现象呢?

    医药行业从业第20个年头,突然间发现很多知识需要从头学起:不仅要学习、解读医药行业政策趋势,要学习营销管理知识、营销模式转型升级,还要学习与之相关的公司管理法、财务知识、税法知识,不然赶不上这个时代前进的步伐。

    提到“个人所得税”,一种望着税后收入令人“肉疼”的税种,除了“恨”基本谈不上爱。而且“个税”都是由隶属公司代扣代缴,所以我们拿到手的劳动收入都是税后收入。

    那这和医药营销有什么关系吗?竟然可以斩断根深蒂固的“费用营销”模式,开玩笑的吧!

    想要解决这些疑惑,我们必须明确这样三个问题:

    你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知道国家正在进行的个税税制改革吗?

    改革会对我们个人,甚至行业发展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吗?

    2018年下半年,将进入“个人所得税”的全面监管时代,财政部将在年内完成《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将一些劳动性的所得,比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等所得作为综合所得合并起来,再确定一个基本减除费用(起征点),然后进行征税。而目前的个税采取的是分类征收的管理办法。

    新的“个人所得税”改版以后,每个人对应自己的纳税识别号,就像身份信息一样**专属,与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一样终身不变,而且与金融、国土、住建、公安、民政、工商、交通等部门联网查税。“金税三期面前,企业和个人的财税状况都是裸体的”这话毫不为过!

    举个例子吧,栋哥的收入包括在企业打工的工资薪金、外出讲课的讲课费(劳务报酬)、撰稿的稿费、偶尔中彩票的意外收获,除了薪资方面需要缴纳个税的部分由所属公司代扣代缴外,其它收入悉数存进了银行账户。如果年收入超过12万,理应自行去当地税务部门主动申报纳税,但是在潜意识里,官不查,我不报。

    按照现行个税计算、缴纳办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去掉起征点3500元后,需要依法7档缴纳所得税,大家可以看到自己工资单上“代扣所得税”部分。

    另外,对于劳务报酬所得,按照含税收入4000元为标准,4000元以下,减除800元费用,余额缴税;4000元以上,减除20%费用,余额缴税,税率如下:

    就是说,如果讲课费收入是5000,减除20%费用(1000元免税),4000元按20%计税,800元缴税,实际到手4200元。当前很多企业也是施行代扣代缴,以避免由此因小税额带来大稽查的不必要纠结。

    至于稿酬所得、个人出租建筑物、利息、股息、偶然和其它所得,需按税率20%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过自身实例让大家对“个税”有个初步认识,但之所以在有意或无意间“偷税漏税”,监管漏洞、惩处不严也是另外的重要因素!随着国家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方案落地,“偷税漏税”行为将被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别说不能买房、贷款、乘坐飞机、高铁,就连子女入托、上学、出国深造都成了大问题!

    那和我们医药人有关系吗?和医药营销模式有关系吗?

    有些时候,因为贫穷、因为习惯,限制了我们的想象!我们遇到的这些收入、纳税问题,其他人也一定会面临相同的际遇,毕竟大家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

    在“费用营销”时代背景下,*核心的两个问题,也是*容易触碰红线的问题:

    第*,交易一定是以现金的形式,没有人会选择银行转账来留下痕迹。但是大额的现金流入支出都会触发“监管报警”。

    第二,现金的流入和支出,一定要有合理的解释,“灰色”的东西能解释的清楚吗?

    一个在医院里的工作人员,除了工资薪金、绩效奖金,还会有各种劳务报酬(讲课、院外会诊、外院邀请手术)、稿费、其它所得……这些收入,是以现金的形式还是银行转账的方式?银行转账,谁转的、数目、用途一目了然;如果以现金存入的方式不断重现,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吗?这些收入都缴纳个税了吗?

    有人建议按照税法规定,把这些综合所得缴纳20%—40%的个税,不就“洗白”了?

    是的,税务稽查暂时不找麻烦了,但是监察部门、反腐部门在“高压态势下”可以调取这些银行往来账目,能说清楚其来源吗?有证据吗?

    全都是讲课费,讲课的时间地点人物有吗?全是稿费,文章发表的时间、内容在哪里?

    全是股票所得,股票的交易记录在哪里?说不清楚,反倒成了“财产来源不明”*有力的破案证据。

    来源不明的钱,那就不存在自己的账户,存在亲戚朋友名下好了。

    一样的,在金融、公安系统联网稽查情况下,缴纳个税了吗?能说明来源吗?要不把成捆的现金藏在家里好了,可以买菜买面、买名牌包包、鞋帽,但是,**不敢去买汽车、洋房这种需要身份信息登记的物产,不然,不明财产又暴露出来!影视作品中,贪官搜家,守着大把的现金却过着清苦的日子,难道这就是自己想要的生活吗?

    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表面看是限制了个人的现金收入,透明了个人依法纳税的程度,实质上是在规避“私下现金、幕后交易”的非法行为,是在提高每个公民“合法收入、遵纪守法”的道德意识,从这个角度看,“费用营销”的模式还能延续下去吗?

    沸沸扬扬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两票制、营改增影响下,医药购销模式也在发生着巨变。代理制模式营销转服务,各地费用票处理公司CSO、CSP公司如雨后春笋应运而生,很多医药人还没搞明白公司运营、证据链体系怎么落地,个人所得税税改又将如春雷滚滚般在头顶炸响!

    我们成立各种“服务型公司”*终的目的是将费用从公户转到个人账户中用作他图,同样上述的道理,当大笔费用转到你的个人账户时,你能解释这些费用是哪项报酬所得而转进来的吗?转来的费用缴纳个税了吗?

    缴税,意味着自己可支配的额度明显缩水,不缴税,意味着给自己埋下了隐患的“地雷”,将来“费用营销”的黑锅就得自己背!谁愿意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呢?

    我们愿意转型去做合规推广,我们也愿意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在同样需要依法纳税的情况下,是做服务型公司有利呢,还是以自然人身份出现呢?

    现实由于各地招商引资、吸引税源的地方税种政策存在,综合税率方面显然是成立个人性质的服务型企业可以享受*优惠的税收政策。

    问题又来了,公司性质和个人主体显然面临不一样的问题,各有利弊。即便成立了服务型的CSO、CSP性质公司,如何才能保障顺畅运营,如何才能实现真正落地呢?

    责任编辑:田月华 WWW.1168.TV 2018-5-3 16:07:32

    文章来源:思齐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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