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又有畅销药被查封了!

    添加日期:2018年2月2日 阅读:1609

    源头把控,这次又有39批次药品被通告了。包括感冒解毒颗粒、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等畅销药。

    1月31日—2月1日,上海、黑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发布了《2018年第1期药品监督抽检质量公告(2018年1月31日)》,《关于14批次药品(制剂)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2期)》。两次共通告39批次药品,其中多种药药店常买。

    据了解,两地药监局已要求企业对不合格药品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同时,提醒各地药店注意,再卖这些药违法。

    上海通告25批次,除盐酸甲氯芬酯胶囊、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蒲地蓝消炎片、丙酸氯倍他索乳膏等药品外,其他多为中药饮片。

    黑龙江通告14批次,包括咳特灵胶囊、胃康灵胶囊等OTC药品;礞石滚痰片、红花逍遥颗粒、复方丹参片、甲硝唑片、氟康唑胶囊等处方药;朱砂安神丸、感冒解毒颗粒等中药。

    14批次不合格药品分别为:

    1. 遂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610281的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和批号为1608091的维生素B6注射液;

    2. 吉林省大峻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51101/1015的礞石滚痰片;

    3. 天津生物化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51170202的肝素钠注射液;

    4. 江西桔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61010的红花逍遥颗粒;

    5. 通化颐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61001的咳特灵胶囊;

    6. 吉林省长恒药业有限公司委托吉林省鑫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50603的复方丹参片;

    7. 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605036的盐酸多巴酚丁胺注射液;

    8. 吉林省精鑫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1101的甲硝唑片;

    9. 云南铭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60702的胃康灵胶囊;

    10. 承德御室金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60301的朱砂安神丸;

    11. 哈尔滨华瑞生化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7170301的氟康唑胶囊;

    12. 黑龙江省中医研究院制药厂生产的批号为04160305的感冒解毒颗粒;

    13. 永江皮肤病医院生产的批号为170214的止痒润肤软膏。


    责任编辑:赵帅超 WWW.1168.TV 2018-2-2 10:32:07

    文章来源: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的所有作品,均为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1168医药招商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http://www.1168.tv”。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1168医药招商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邮箱:1753418380@qq.com。

同仁双宝北同世家疼痛冷敷凝胶20g

同仁双宝北同世家疼痛冷敷凝胶20g(短时间见效,高复购)

联系电话:19937853017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同仁双宝北同世家疼痛冷敷凝胶30g

同仁双宝北同世家疼痛冷敷凝胶30g(短时间见效,高复购)

联系电话:19937853017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本文标签: 畅销药
版权所有 1168医药保健品招商网-WWW.1168.TV Copyright © 2008-2024 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证书编号 (粤)-经营性-2014-0016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4090958号公网安备粤公网安备 44011102000390号
1168医药保健品招商网专业提供:医药等产品信息的网站招商平台,打造中国成交率最高的网络医药招商网站→返回顶部←
本网站只提供信息交流服务,不提供任何药品销售服务,不对交易过程担负任何法律责任,请交易双方谨慎交易,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