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起,零售药店可申办医保定点资格

    添加日期:2016年8月1日 阅读:1361

    从今天开始,零售药店等售药门店和其他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机构了。不过目前只有南京才可以。我相信这个政策在不久的将来将会普及开来

    上周南京市发布《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南京市取消对医保定点机构资格审查的行政审批,改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进行协议管理。医药机构下月起可在网上申请办理医保定点“资格”,此举将帮助市民就近就便在更多的医疗机构或药店刷卡看病拿药。

    流程

    网上申报,无需上门报送材料

    南京市(含江宁、六合、浦口、高淳、溧水五区)医疗机构与零售药店,在8月1日—8月31日可以通过市人社局网站(www.njhrss.gov.cn)点击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项目,凭单位《劳动保障证》记载的劳动保障证号码及单位名称办理网上注册手续。简化申报流程体现在申报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在线完成注册、填报信息、上传相关资质材料,并通过系统及时了解经办机构审核反馈信息,全程无需上门报送材料。

    条件

    连续经营满6个月,未受处罚

    相比较于以往繁琐高端的申请门槛,市社保中心此次对全市尚未进入医保定点的2500家左右医药机构做出了基本要求;有执(营)业许可证证照,前一年内没有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连续经营需满6个月,仅设门诊的医疗机构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零售药店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就可以申报。在网上填报基础信息后,按要求上传相关资质材料。

    医药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南京市和五区的社保机构按同一标准和流程办理流程。南京市社保中心负责人介绍,申报过程将全面公示公开,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放低门槛,宽进严出就是想鼓励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通过市场优化医药服务资源配置,让参保人员享有更加便捷、优质和高效的就医购药服务。”

    利好

    参保人员不再舍近求远找“定点”

    目前全市医药机构共有4010家,其中医疗机构2404家,药店1606家。参保人员为了实现在定点机构刷卡治疗或购药,往往会舍近求远找到“定点机构”。甚至有的入住养老院的老人,不能在院里的卫生室看病拿药,不得不跑到可以刷卡的定点机构。定点申请和办理流程简化后,受益*大的将是全市广大参保人员。


    责任编辑:赵帅超 WWW.1168.TV 2016-8-1 16:00:12

    文章来源: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的所有作品,均为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1168医药招商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http://www.1168.tv”。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1168医药招商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邮箱:1753418380@qq.com。

同仁双宝北同世家疼痛冷敷凝胶20g

同仁双宝北同世家疼痛冷敷凝胶20g(短时间见效,高复购)

联系电话:19937853017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同仁双宝北同世家疼痛冷敷凝胶30g

同仁双宝北同世家疼痛冷敷凝胶30g(短时间见效,高复购)

联系电话:19937853017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本文标签: 药店 医保定点
版权所有 1168医药保健品招商网-WWW.1168.TV Copyright © 2008-2024 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证书编号 (粤)-经营性-2014-0016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4090958号公网安备粤公网安备 44011102000390号
1168医药保健品招商网专业提供:医药等产品信息的网站招商平台,打造中国成交率最高的网络医药招商网站→返回顶部←
本网站只提供信息交流服务,不提供任何药品销售服务,不对交易过程担负任何法律责任,请交易双方谨慎交易,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