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部分

    添加日期:2015年2月6日 阅读:1590

      一、什么是医疗器械说明书?

      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制作,随产品提供给用户,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二、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要求?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等规章有关要求。

      三、医疗器械说明书包括的主要内容

      依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条,医疗器械说明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四)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五)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

      (六)产品性能、主要结构组成或者成分、适用范围;

      (七)禁忌症、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的内容;

      (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运输条件、方法;

      (十)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十一)配件清单,包括配件、附属品、损耗品更换周期以及更换方法的说明等;

      (十二)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十三)说明书的编制或者修订日期;

      (十四)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

      对于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二条,应当在说明书中明确重复使用的处理过程,包括清洁、消毒、包装及灭菌的方法和重复使用的次数或者其他限制。

      四、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

      依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一条,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主要包括:

      (一)产品使用的对象;

      (二)潜在的安全危害及使用限制;

      (三)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

      (四)必要的监测、评估、控制手段;

      (五)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以及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

      (六)产品需要同其他医疗器械一起安装或者联合使用时,应当注明联合使用器械的要求、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七)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害;

      (八)产品使用中可能带来的不良事件或者产品成分中含有的可能引起副作用的成分或者辅料;

      (九)医疗器械废弃处理时应当注意的事项,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十)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五、医疗器械标签包括的内容

      依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三条,医疗器械标签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四)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五)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六)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七)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八)必要的警示、注意事项;

      (九)特殊储存、操作条件或者说明;

      (十)使用中对环境有破坏或者负面影响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十一)带放射或者辐射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医疗器械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

      六、说明书和标签禁止出现哪些内容

      依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疗效*佳”、“保证治好”、“包治”、“治好”、“即刻见效”、“完全**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含有“*高技术”、“*科学”、“*先进”、“*佳”等**化语言和表示的;

      (三)说明见效率或者见效率的;

      (四)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五)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六)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七)含有误导性说明,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表述,以及其他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责任编辑:贺刚    WWW.1168.TV    2015-2-6 10:02:35

    文章来源: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的所有作品,均为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1168医药招商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http://www.1168.tv”。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1168医药招商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邮箱:1753418380@qq.com。

同仁双宝北同世家疼痛冷敷凝胶20g

同仁双宝北同世家疼痛冷敷凝胶20g(短时间见效,高复购)

联系电话:19937853017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同仁双宝北同世家疼痛冷敷凝胶30g

同仁双宝北同世家疼痛冷敷凝胶30g(短时间见效,高复购)

联系电话:19937853017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本文标签:
版权所有 1168医药保健品招商网-WWW.1168.TV Copyright © 2008-2024 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证书编号 (粤)-经营性-2014-0016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4090958号公网安备粤公网安备 44011102000390号
1168医药保健品招商网专业提供:医药等产品信息的网站招商平台,打造中国成交率最高的网络医药招商网站→返回顶部←
本网站只提供信息交流服务,不提供任何药品销售服务,不对交易过程担负任何法律责任,请交易双方谨慎交易,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返回首页←